陈立平:零售商优势地位的滥用特征和演变方向
图为首都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陈立平
首先,感谢中国商联会对我的要求,我在日本流通经济研究所主要做研究工作,我也想借助这个机会把我最近的一些研究成功汇报给大家,与大家共同交流。我今天发表的题目是“零售商优势地位的滥用特征和演变方向”,刚才郎教授提到的是零售商的外部环境和法制建设,我的演讲主要分为三部分,把大规模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问题分成三部分给大家做介绍。
第一,目前在日本供商关系的问题,供商之间的矛盾不是一个国家的矛盾,是一个世界普遍性的问题,包括在日本,供商关系存在的像收入场费,强迫,交给供应商费用的情况普遍存在。第一个问题就先把日本的情况介绍一下。
第二,我想把日本大型零售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与咱们国家供商之间的矛盾来做一个比较。
第三,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什么。
大家都清楚零售业是所有行业当中最不透明的行业,这个行业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充满黑幕的行业,为什么这么讲?比如现在北京在前段时间禁止大型百货店中的买一送一,对消费者的欺诈。在北京有时甚至会出现买一百送一百的情况,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对于消费者来说,零售业背后的黑幕消费者不清楚,而零售业黑幕的背后反映出来大量的是工商之间的问题。工商关系的恶化或者工商关系的矛盾的核心点是在于大规模零售商滥用它的优势地位,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一下,大规模企业行使优势地位和滥用优势地位不是一个概念,当一个企业形成规模时,必然会用优势地位,但是滥用优势地位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
首先,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日本对大规模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日本大规模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问题存在80年时间了,在日本战前就曾经存在过大型百货店滥用优势问题。在1983年日本政府曾经推出过对大型百货店的限制法,简称为《百货店法》。战后随着日本经济规模的增长,大型企业从百货店的滥用扩展到大规模零售组织的滥用。1954年,针对的是大型百货店,当时日本还没有做业态划分,根据反垄断法的第2第9项的解释制订了,《百货店业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法》。到1991年的时候随着大卖场的出现,大规模滥用优势问题几乎扩展到所有业态。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80年代日本滥用优势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在1991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针对1954年的法律提出了一个解释并在同年5月公布了一个《流通及交易习惯指导方针》。在这个方针中,把大型零售业,包括大型超市滥用优势地位的现象归纳为五种,从法律上规定这五种现象属于滥用优势地位。比如其中第一条,要求供应商到零售商那儿去帮忙,不仅是促销,而且要帮助零售商进行商品包装,还要负责分拆包装。日本普通理货员的费用是我们的35倍,所以很多零售企业要让供应商提供人员,这是最普遍的。第二条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向零售商征收配送中心的各种费用。经过90年代以后,大家知道日本面临泡沫经济,崩溃后经济持续衰退。
1993年以后,日本引发了大规模价格战,人人把它叫做价格破坏,在这样一个环境下,零售商为了促销开始了大规模频繁的向供应商收取费用,而且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多年的讨论,日本的相关部门在2005年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讨论的基础上废除了54年和91年的法律,重新制定并公布了《关于确保零售业公平采购交易—限制大规模零售业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法规》,这个法规在2005年5月1号生效。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对大规模零售企业的优势地位的行使和滥用做出了非常清楚的界定。比如说限制大规模零售业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当中,把大规模零售商滥用的行为由过去的5种扩大到15种。
前面介绍的是限制历史,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日本在垄断法当中对大规模零售商对优势地位的纪律?什么叫大规模零售商?怎么界定的?大家可能想中国零售百强排名多少位可能会是大规模零售商,可是日本是指零售商凭借其强大的购买力等交易商的优势地位,对供应商谋取比其他零售商更有利的交易条件。不是按照规模大小来决定的,而是你向供应商谋取的利益是否更加有利,谋取的利益是否损害了其他零售商的利益,这是水平政策问题。其次,大规模零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这与在国内的排名没有许多关系,是指在某一个地域当中的市场地位,我们国家大量存在这样的零售企业。前一段时间去了河南的濮阳,濮阳地区有一个零售企业基本形成了垄断,按日本的办法应该划分为大规模零售企业,这是界定的标准。
供应商与零售商的关系。像郎教授讲得供应商不给钱在我们国家很少见,供应商在零售商在资金上有很强烈的依赖。其次,在信用上。
有一个问题跟大家讨论一下,零售商滥用它的优势地位,为什么供应商还打破脑袋跟家乐福、沃尔玛签约呢?这里有零售商自己的考虑,零售商之所以忍受供应商的滥用,处于几个角度来考虑。第一,处于信用的角度。比如说现在很多供应商经常讲自己的产品,说我的产品进入到家乐福了,现在在沃尔玛卖。所以在信用上完全依赖零售商。这种依附关系不管是正常的还是不正常的,形成了工商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前面讲到的是对大规模零售商的问题,怎么界定?日本反垄断法对大规模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界定是怎样界定?
当零售商的要求超出了供应商的承受能力,并明确损害供应商经营利益时,把供应商被迫接受零售商要求的状况,视为零售商滥用其优势地位。其次,在日本大规模零售商滥用其优势地位主要表现为几个特征:
第一,以强化其竞争力为目的的滥用行为,包括在促销、商品采购及配送等方面的费用征收。比如商品、采购和配送方面的费用,这里配送就是强迫供应商使用零售商的配送中心,并争取高额的收益。商品采购当中,故意压低,或者说超低价格,这些都是围绕着以竞争力为目的的滥用行为,我们也可以归纳为以挤客为目的的滥用行为。
第二,以确保盈利为目的的滥用行为。比如说在日本很多店实行的是门店分传制,当下面的门店到月底完不成任务时,向供货商来补充,没完成的时候向供货商直接收取现金。日本反垄断法当中,把第二个目的归纳为极其恶劣的滥用行为,也就是反垄断法中极其重要的对象。
现在看到的是公平委员会2004年的一个调查报告,是对供应商的一个调查报告。可以看到利用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各式各样好处的现象在日本是比较普遍。比如说退货问题,供应商卖了产品之后强制向供应商退货,在百货店中占77.7%。日本滥用地位和我们国家滥用地位工商关系恶化有什么样的区别,就这个问题简单的介绍一下。我们国家大规模零售业滥用优势地位的特点,首先我介绍一下形成的背景。在90年代中期以前我们国家几乎不存在大规模零售商滥用地位的问题。当时的消费品市场完全是由以生产商为主导的,占市场的主导力。90年代中期以后,我们国家的消费品市场,完成了一个过去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这是关键因素。
另外,96年以后连锁超市的极速扩张,很多的零售商里没钱,扩张的时候大部分是就有粮店、菜店、副食店,那时要有资金,没有资金。当有规模的时候,向供应商争取一定的费用。
很重要的一条是我们国家的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很大一个问题是本地化和小规模化,没有什么著名的品牌。
最后,以家乐福为代表的零售外资的示范作用。家乐福在89年开始在台湾投资,95年大卖场之后开始向供应商收取各式各样的费用,2000年的时候被台湾公平委员会处罚过。家乐福在新兴市场积累的经验拿到中国大陆来,刚进入没有急于滥用他的地位,家乐福的优势地位不仅仅是大规模,还有品牌和资金地位。家乐福看到中国市场的法制关系,开始向供应商收取各式各样的费用,家乐福在初期时,曾经做了几十条的规定,类似于向供应商敲诈的形式,收取各式各样的费用。在这个时期,中国零售业是一个模仿时期,90年代后期开始,刺激了大量的管理人员纷纷从家乐福出来,这些人帮助一线城市的连锁城市帮助模仿。这就是一些打着家乐福和沃尔玛旗号的人占一定市场的主要原因。
97年以后,中国零售业开始摆脱整个模仿期,开始到自立期以后,优势地位开始成为中国零售业的习惯。与日本相比,我们国家的滥用行为是广泛而深入,广泛从90年代中后期以百货、连锁为主,扩展到了综合超市、各种专业量贩店、家具中心、便利店。包括采购物流促销信息价格在内的复杂费用体系。零售商本来应该拥有你的物流系统,不做,把物流系统转嫁给供应商做,完全由供应商给他进行送货。零售商的功能在于库存,他不做,把这个功能转嫁给零售商做。比如说促销,他也转给零售商做,这是我们国家进场费的主要特点,这个是广泛的,几乎各个环节。我看过2000年的家乐福的合同,有很多对供应商的条款,这里有很复杂的体系。
其次,帐期的延迟,从60天到120天,甚至长达半年,这是一个滥用行为。从滥用行为目的来说,他和日本的行为有几点不同:
第一,中国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首先是为了店铺的扩张。比如说现在零售商利用进场费和延迟帐期,利用这个钱开新店,当店铺增大以后,供应商谋取更大的地位,都是以循环为核心来推动店的扩张。
第二,在价格战中使用这个行为。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要想让一个从来不到你店里买东西的顾客到你店里买东西是一个异常困难的事情,前提是你必须给他好处,必须打折。所以说,有时店里打折一开门全是老头、老太太,由于打折的获利大小可以多走距离,这是价格战背景当中的问题。打折越多,企业损失越多,钱从哪来?供应商来。中国的滥用行为与日本比较的话,最大的区别是进场费和出租场地已经成为中国零售业一种主要的盈利模式。如果抛去进场费和出租场费所有的零售商几乎都亏损,形成了一个磨损,这种收益的来源完全是进场费。滥用优势的根源是零售商把基本营销功能转嫁给他,当转嫁出去零售商成了地产商了,这种零售模式对中国的零售商伤害太大了。
目前在中国零售业存在着几种收益模式,就是指力的源泉模式,欧美的源泉来自于供应链。我在日本写过一篇文章关于零售业的市场的比较。同样是欧美的模式,家乐福和沃尔玛还是不一样,家乐福是赤裸裸的掠夺行为,而沃尔玛的收益模式是来源于供应链的利润。沃尔玛在深圳先建配送中心再建店,有自己的运送车队,有自己的仓库,把整个供应链全部模式化。还有一个是以华堂为主的模式,日本的收益完全来自于门店,为什么这么讲,比如说在北京的华堂,日资的模式来自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我们几乎很少能够在网上搜索到对日资批判的语句,日本华堂的厕所是零售业中最干净的。单品管理是每一个气侯、气象分析清楚,当气温销售一度啤酒增加0.5%,肉类下降0.1%,华堂一天做四次特卖。华堂也是零售业当中首创引发海报,这种方法很好,但是效率太大。越强调这些东西,复制的可能性越小,华堂现在在全国只有8家店。
现在看到的是我做得一个统计,2005年中国百强,华堂是32位,单日销售额达到121万,几乎是沃尔玛的两倍,在这个方面来。大家知道中国零售市场是最国际化的市场。今年3月份我去广岛,我用圆规画了一个圆圈,几乎包括所有,现在零售商以中国为战场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不是与中国零售商竞争,比如说沃尔玛和家乐福的竞争,是中国市场之间的厮杀,并没有把中国零售商放在眼里。在中国土地上展开激烈的厮杀,国际化最终受益者就是两三家国际巨头对整个世界市场的垄断。这种零售商进入中国零售市场为什么可以迅速发展起来,不要说是沃尔玛,是一个零售比较落后的国家,一触连发,发展很快。他开店低成本,商品采购低成本。沃尔玛到中国来的时候带了8千万美元。在开店上基本上是零成本,利用中国地方政府的分权制,地方官僚急于吸引外资的心情迅速开店,甚至发生过政府搬家给沃尔玛开店的情况。在山西出现过把党校推平了在山西开店。
沃尔玛利用品牌,利用中国地方的分权制,迅速在中国发展它的店铺,比如说跟大连万达签订的协约,一天一块,两三年租期。在这些问题上,跟大连万达要的面积越来越大,把前面画出来之后招商,招商不仅可以够租金,而且有盈利,这是一种低成本扩张,零成本扩张。
现在沃尔玛在廊坊开一家店平均1700万人民币,家乐福也差不多,可能更低,家乐福在日本开店的费用是50亿,合3亿5千万人民币,按这个价算在中国可以开三四十家店,还要跟供应商收各种费用,这种费用近乎于掠夺,所以低成本在中国迅速扩张,这就是国际化的现实。零售商一个是低成本,二是加速周转。中国学去了低成本,但是没有学会加速周转。现在是低成本,高周转,然后又去优化供应商,形成了良性循环。我们在沃尔玛看到,8千个品种,要比5万个品种的店商品丰富的多,这套东西中国零售业很多公司没有学去,从沃尔玛出来的人也没有学去。所以现在依靠我进场费的盈利模式给中国零售业造成了巨大困难。这种零售业把所有功能转化完了之后成了地产商,成了商品的组织者而不是商品经营者,这是一种典型的商人精神的丧失,这种模式造成了什么样的恶果?商品的种类太多,种类多的周转比较快,为什么商品种类多?收取一个单品就要收供应商一种费用,商品种类增加,毛利下降,再去供应商收取更多的费用,这是零售业存在普遍的现象。大规模零售商的地位主要从几条来考虑,第一,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第二,向零售制造开发,第三,信息共享。
首先,要加强流通领域中反垄断法规的建设。一定要规定大规模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我觉得中国商联会既然是代表全国零售商的协会,应该义不容辞的来参与到法制建设过程中,这是自己的一个看法。
第二,想改变供商之间的关系,零售商必须要改变经营的方式,要改变收益模式,怎样才能改变收益模式呢?我觉得方法有种:第一,加强PB商品开发,加强自营的比例,像华堂也在逐渐扩大。
中国零售业的营销应该向哪个方向发展?最重要的是向零售制造业发展。零售制造业的核心是不断开发PB商品。北京PB开发的蛋糕8块钱一个,成本只有几毛钱,由于价格的限制,一次吃不多,吃完之后让你回味,下次再买。零售商的滥用优势地位已经扩大到商场领域,贴牌的PB商品就是对生产商的滥用地位,这不是开发。另外,工商关系应该建立以顾客为中心的卖场,提高卖场的水平,包括品类管理,对商品的精选,通过高周转来优化供应商这套东西。
除了零售商之外还有供应商的问题,供应商对零售商形成优势地位,渠道有两种:第一,提升品牌形象,提升产品质量。谁也不敢向像可口可乐去滥用优势地位。第二,供应商是想扩大销售量,这里是营销水平。在卖场中谁是陈列的专家?是供应商,不是零售商。所以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应该建立指导与协作的关系。有一种啤酒,过去是提供海报,现在废除这个办法,成立若干小组,到当中帮助如何弄这些品位等,这就是工商至今的协调关系,建设性关系,双赢关系。我觉得应该加强他们的共管,加强信息的共享,要通过分析商品的滞销率,分析他的位置,这是市场营销的问题。
另外,国家必须出台有利的流通政策,包括对交易的限制,不是条例,应该反映在法律条文上。下一个零售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能否改变零售商的模式,如果不能改变五年之后真正成为零售商大会了。
(联商网现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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