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对部分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来源:
2008-01-29 09:30
《通知》要求,从1月29日起,我市销售的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鸡蛋、牛奶、液化石油气、生活用煤等开始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凡被列入调价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将1月29日当日调价备案的商品价格在2个工作日内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受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通知》要求,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同时,还要加强对替代性、关联度较高的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映,加大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要加强检查,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确保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畅通。
(西宁晚报 作者:心荷 啸宇)
发表评论
登录 | 注册